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良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3********2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566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78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庞良贵向原告何培尧支付货款5775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庞良贵向原告何培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77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培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4元,由被告庞良贵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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