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奴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0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刑初530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6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姚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郑奴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缴获的被告人姚汉龙的iphone12mini128g手机一台,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0.22克、海洛因20.66克、甲基苯丙胺11.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1克,透明塑料袋300个,锡纸20张,勺子、塑料小铲、金属罐、金属盒、白色纸袋各1个,剪刀1把;缴获被告人郑奴弟的oppo手机一台,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16克、海洛因0.35克、海洛因4.29克、甲基苯丙胺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0克,均应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