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少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32591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2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林少滨、马蓉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自2020年9月10日起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林少滨、马蓉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233元;三、被告林少滨、马蓉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马蓉名下的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兰亭街17号1604房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林少滨、马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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