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9********0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3民初1333号
案号
(2021)豫1523执恢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邱奎烈所借原告邱海东现金8万元,利息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邱奎烈所借原告邱海东现金20万元,利息自2018年元月1日起至2019年元月1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9年元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扣除已付利息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齐。被告李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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