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0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1333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邱奎烈所借原告邱海东现金8万元,利息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邱奎烈所借原告邱海东现金20万元,利息自2018年元月1日起至2019年元月1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9年元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扣除已付利息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齐。被告李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