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3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82民初187号
案号
(2022)豫0782执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红亮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72000元;二、被告郭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张红亮负担810元,被告郭静负担5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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