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89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81民初2823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恢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耿志刚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于2018年10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55万元(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7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利息为267万元;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利息为88万元),于2018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利息为28万元)二、若被告提前还款,则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若被告未按前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任何一笔还款义务,原告可对未清偿的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耿志刚有权以被告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昭德北路东侧青房权证东夏字第200916385号房产及青国用(2009)第18052号土地在借款本息未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蒋伯超、钟行礼、王忠伟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862元,减半收取754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蒋伯超、钟行礼、王忠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伯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664408893G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路东侧,中心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