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121********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327刑初540号
案号
(2022)鲁1327执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莒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廖承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建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姚小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张立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杜雪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廖承刚的违法所得六千元,被告人王建军的违法所得六千元,被告人姚小强的违法所得四千六百元,被告人张立辉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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