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5********8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04民初2981号 |
案号 |
(2022)浙0304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攀达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0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4420元,由被告赵玉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