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德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4********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民终16344号
案号
(2022)川0191执1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二、张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仁祥工程款312897.76元及利息(利息以31289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胡仁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51元,由胡仁祥负担6551元,由张德东负担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2元,由胡仁祥负担13102元,由张德东负担6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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