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902********5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91刑初1193号 |
案号 |
(2022)川0191执2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雷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从被告人刘斌、李雷超处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陈森已退缴的违法所70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刘斌、李雷超的违法所得16500元、17700元予以追缴并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