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821********3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91民初17719号 |
案号 |
(2022)川0191执1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5月31日被告彭钧、唐富尚欠原告罗尚权借款本金及利息1700000元,被告彭钧、唐富应于2021年12月31日向元原告罗尚权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向原告罗尚权支付7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罗尚权支付700000元;二、若被告彭钧、唐富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原告罗尚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叶烈飞、彭柯、唐佳对被告彭钧、唐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彭钧、唐富、叶烈飞、彭柯、唐佳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2022年5月31日一并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组织及日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