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31********3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303民初1822号
案号
(2022)闽0303执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景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吉克黑布劳动报酬14000元;二、驳回吉克黑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吉克黑布负担125元,由胡景军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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