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尾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16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1民初8067号
案号
(2021)闽0521执恢15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锦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柯海鹰借款217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00000元自2017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17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0.5%计息,均计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尾珍对被告黄锦忠借款147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30000元自2017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17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0.5%计息,均计至还款之日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被告黄锦忠负担(被告黄尾珍对其中1608元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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