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尾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1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1民初8067号 |
案号 |
(2021)闽0521执恢1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锦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柯海鹰借款217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00000元自2017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17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0.5%计息,均计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尾珍对被告黄锦忠借款147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30000元自2017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17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0.5%计息,均计至还款之日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被告黄锦忠负担(被告黄尾珍对其中1608元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