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7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4民初711号 |
案号 |
(2022)闽0424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官东香、杨继隆、杨涛杰、杨嫣燕各项损失555,000元;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官东香、杨继隆、杨涛杰、杨嫣燕各项损失172,389.25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官东香、杨继隆、杨涛杰、杨嫣燕各项损失172,389.25元;四、王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官东香、杨继隆、杨涛杰、杨嫣燕各项损失281,724.75元,蒙城县正大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官东香、杨继隆、杨涛杰、杨嫣燕各项损失122,389.25元;六、驳回官东香、杨继隆、杨涛杰、杨嫣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3元,减半收取计9,041.5元,由官东香、杨继隆、杨涛杰、杨嫣燕负担1053.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400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支公司负担1,05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056元,王浩、蒙城县正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26元,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