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现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2********5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2民初3639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3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13105.36元,复利509.01元及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以马现国所欠的贷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计算所得数额应以马现国所欠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的计算数额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马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被告马现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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