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海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6********2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91民初799号
案号
(2022)冀0691执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郑玉坡各项损失161291.1元;二、张海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郑玉坡各项损失147725.6元;三、驳回郑玉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8元,减半收取304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承担1537元,由张海民承担1408元,由郑玉坡承担1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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