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支红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27********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2527民初1564号 |
案号 |
(2022)内2527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腾飞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2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腾飞负担25元,由被告支红涛负担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