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石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2********2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O281民初6899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40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石林、吴有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丽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6日的利息为81794元。自2021年7月6日至借款完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被告张石林、吴有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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