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石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2********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O281民初6899号 |
案号 |
(2021)黔0281执4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石林、吴有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丽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6日的利息为81794元。自2021年7月6日至借款完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被告张石林、吴有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