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怀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7********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422民初1859号 |
案号 |
(2021)黔0422执恢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定县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99.999949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28日起以借款799.999949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登红、曾怀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曾怀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普定县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追偿。四、若被告普定县富民轻型环保节能建材厂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普定县富民轻型环保节能建材厂所有的“年产30万立方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普定县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