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81********4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18837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1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三普物流有限公司、赵俭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借款本金366,960.79元,罚息19,606.72元(以上本息截止日为2021年12月13日,具体金额以实际还款日银行系统记载为准);二、被告沈阳三普物流有限公司、赵俭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律师费11767.79元;三、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1元,减半收取3,690.5元、保全费2,54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承担。(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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