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承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2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6民初13332号
案号
(2022)辽0106执1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承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34498.59元、利息15103.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21.51元,截止至2021年7月5日上述合计52924.09元;二、被告李承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银行电脑数据为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进行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由被告李承志承担(原告已5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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