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0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6民初13595号 |
案号 |
(2022)辽0106执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14660.97元;二、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2299.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43.10元、分期手续费463.04元、其他费用40元;三、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按日0.05%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月5%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缴纳,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