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树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12020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2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奕冉尚欠的2008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125855.7元;二、被告何树山自2021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何奕冉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何奕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何奕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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