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博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3********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15126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1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博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借款本金44500元、利息2088.19元、罚息285.94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21年4月22日),并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保全费506元,均由被告孙博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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