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飞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1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227民初1414号
案号
(2021)桂1227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陆飞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秀山偿还借款2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飞岳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案件受理费227.5元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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