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恒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3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01民初5031号 |
案号 |
(2022)新2301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郭桃珍与被告陈恒昆、陈方元于2013年3月7日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陈恒昆、陈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郭桃珍购房款130,000元;三、被告李秀兰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郭桃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郭桃珍负担1,098元,被告陈恒昆、陈方元负担2,8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