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海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2********0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01民初5278号 |
案号 |
(2022)新2301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晓晨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晓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杜海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