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旭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5********3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穗仲案字第16175号 |
案号 |
(2022)粤14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735.1元、向第二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7336.38元、向第三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997.04元、向第四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1903.13元、向第五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3180元、向第六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300元、向第七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的借款利息,其中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支付利息70.71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利息460.31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三申请人支付利息135.58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第四申请人支付利息270.04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五申请人支付利息409.07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第六申请人支付利息28.36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七申请人支付利息369.86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支付的逾期罚息,以5735.1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的逾期罚息,以37336.38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三申请人支付的逾期罚息,以10997.04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向第四申请人支付的逾期罚息,以21903.13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五申请人支付的逾期罚息,以3318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向第六申请人支付的逾期罚息,以23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七申请人支付的逾期罚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5000元(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六)本案仲裁费853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本会不作退回)。上述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