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健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37338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5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彭健冲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清偿借款透支本金11198.88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为525.12元,还款违约金1802.57元,从2019年7月24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彭健冲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18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彭健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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