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崇州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29民初1566号
案号
(2017)川0129执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崇州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二、被告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崇州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0.00元,由被告崇州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时间
2017-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沈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4050057574P
登记机关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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