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三星染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民终3963号 |
案号 |
(2019)豫0721执1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豫0721民初1634号一、新乡三星染化有限公司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借款本息为6254825元(本金5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2日利息、罚息1254825元);二、河南省新能电力燃料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新乡三合化工有限公司、张灿松、张存庄、任玉新、白祥来、李新、郭松、郑立合、郑立娟对新乡三星染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对卢诗悦的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75元,由新乡三星染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新能电力燃料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新乡三合化工有限公司、张灿松、张存庄、任玉新、白祥来、李新、郭松、郑立合、郑立娟共同承担。(2017)豫07民终396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584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新能电力燃料销售集团有点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灿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县翟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