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民初63号 |
案号 |
(2018)鲁01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华峰借款本金103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周华峰对被告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海阳旅游度假区凤凰南路、湿地公园东的盛龙锦地a7、a8、a13、a14、a20、a28、a29、a30、a31、a38、a39、a40、a41、b2、b3、b5、b6、b8、b9、b1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房屋双方协商折价转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协议原告周华峰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明杰、吴华萍、杨德强和山东富达幕墙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涉案抵押物的登记备案事宜,以确保原告周华峰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则原告周华峰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查封物。五、案件受理费565233元,减半收取282616.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23600元、律师费48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91216.5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并应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周华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明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7688281006P |
登记机关 |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海阳市凤城镇凤阳路西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