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22民初1667号 |
案号 |
(2020)闽0622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室内工程款1913277.35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54776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工程款365513.8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室外工程款1912284.78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91228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尚欠的工程款112488.67元,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三、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误工损失款285150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285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五、驳回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97元,由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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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楚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22579280602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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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