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慧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02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金婺商初字第01540号 |
案号 |
(2017)浙0702执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兰溪市玮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公授信字第ZH1300000116460-4号)。二、被告兰溪市玮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兰溪市玮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实现债权费用5万元。四、被告浙江创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三鑫粘合剂有限公司、王海东、唐慧芳对被告兰溪市玮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兰溪市玮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马涧镇荷塘头行政村行洞源7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兰房他证兰字第00076298、00076299、00076300号)。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唐志元、樊银仙共有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定期存单(NO.9341586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150元,由被告兰溪市玮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