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麟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5181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麟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4731089.67元;二、被告四川麟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息4731089.67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7日起,至结清本息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三、被告刘敏、杨扬、肖丽、邓启成、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启成在420万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川(2017)不动产证明第0012557号项下抵押物【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建兴路30号1栋2单元5楼9号(监证0459070)、位于都江堰市蒲阳场镇蒲阳商业综合市场7(h)栋1楼5号(监证0459076)的房屋】享有顺位抵押权并顺位优先受偿权,即在四川麟天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债务时,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川(2017)不动产证明第0012557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数顺位优先受偿。如被告四川麟天科技有限公司、刘敏、杨扬、肖丽、邓启成、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230元,是否有保全费?待核实。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麟天科技有限公司、刘敏、杨扬、肖丽、邓启成、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350605771T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天马镇二郎社区二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