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954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魏冰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3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支付利息,具体为: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2017年9月5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2018年1月16止;以10000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2018年1月16止;以10000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以20000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以20000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以20000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以20000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以20000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以20000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以1335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6.6元,由被告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魏冰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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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冰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58337165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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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一村中一经济社大坡头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