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683民初2670号 |
案号 |
(2017)鲁0683执2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209 881.34元,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另行计付。三、被告莱州恒基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州长鑫机械有限公司、王绍杰、王绍伟、原瑞梅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 855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990元,共计46 8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担450元,被告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6 395元,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限被告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40 405元,支付给原告5 990元。被告莱州恒基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州长鑫机械有限公司、王绍杰、王绍伟、原瑞梅对被告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绍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西登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