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世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3********2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4803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6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名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二、被告项世达、金华市桑马针织制衣厂、上海突米服饰有限公司对原告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向被告金华名田服饰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款项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19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980元,由被告金华名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22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12-19
发布时间
2019-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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