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民终1号 |
案号 |
(2020)赣0322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崔春英与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市花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二、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崔春英定金10万元。三、驳回原告崔春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崔春英负担2150元,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215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城市花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以及上诉人崔春英向被上诉人宝鼎置业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的事实无争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崔春英请求被上诉人宝鼎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崔春英虽与被上诉人宝鼎置业公司签订了《城市花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但是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崔春英认为建成的房屋与原来楼层平面设计图不一致,不同意与被上诉人宝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花园内部认购协议书》应当属于预约合同。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城市花园内部认购协议书》审查,主要约定的是被上诉人宝鼎置业公司对城市花园15-3-302室房源进行预留,并附所涉房屋的平面设计图。由于双方当事人认购的房屋是期房,上诉人崔春英主张建成的房屋与约定的平面设计图不一致,而其提供的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案涉房屋平面图(三层平面图大样),与《城市花园内部认购协议书》所附房屋平面设计图室内设计并无变更。至于上诉人崔春英提出“双方认购时约定案涉房屋外留有平台、现在没有”的理由,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城市花园内部认购协议书》只约定案涉房屋的位置,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案涉房屋外的建筑以及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预约合同中并没有就“案涉房屋外留有平台”的条款进行约定,属于未决条款,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正式合意。因此,对于认购协议书以外内容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城市花园内部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上诉人崔春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是因被上诉人宝鼎置业公司的一方原因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上诉人崔春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其认定并无不当。由于不能签订本约合同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致,但客观上上诉人崔春英交付定金后,被上诉人宝鼎置业公司实际上占用了该资金,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也没有及时支付给上诉人崔春英,虽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兼顾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差异,本案应当酌情考虑上诉人崔春英交付的资金占用损失。上诉人崔春英主张的定金罚则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包括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参照资金占用损失酌情确定上诉人崔春英的损失为50000元,由被上诉人宝鼎置业公司支付给上诉人崔春英。 综上,上诉人崔春英关于“被上诉人具有设计变更的违约事实、本案未能签订本约合同是由于被上诉人违约所致,上诉人并无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处理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三、被上诉人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崔春英资金占用损失5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崔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600元,由上诉人崔春英承担3000,被上诉人萍乡宝鼎置业公司承担5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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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良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2716599362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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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贸易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