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5********1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00522号 |
案号 |
(2015)金义执民字第00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义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青禾服饰有限公司、金国炜、吴建君对义乌市拓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94715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元,由被告义乌市青禾服饰有限公司、金国炜、吴建君负担151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乌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22 |
发布时间 |
2015-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