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3********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1186号
案号
(2018)豫0182执恢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荥阳市浪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十二万五千三百五十四元四角六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荥阳市浪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四万元;三、被告郑州市月剑服饰有限公司、张桂芬、张迪、张令、刘圣琪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市月剑服饰有限公司、张桂芬、张迪、张令、刘圣琪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荥阳市浪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荥阳市浪子服饰有限公司、郑州市月剑服饰有限公司、张令、刘圣琪、张桂芬、张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时间
2018-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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