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6********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797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17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溪市富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即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计人民币288570.60元(已计至2015年12月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兰溪市富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三、被告阎小娟、刘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被告兰溪市富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兰溪市永昌工业园的房地产(兰国用(2006)第105-2182号、兰房权证永昌字030003217号、兰房权证永昌字030003218号、兰房权证永昌字030003219号、兰房权证永昌字030003220号、兰房权证永昌字030003221号、兰房权证永昌字030003222号、兰房权证永昌字03000398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时间
2017-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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