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应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16民初503号 |
案号 |
(2019)川0116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应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梦思缘家具有限公司偿还欠款6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梦思缘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2元,由被告何应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