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4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302民初4751号 |
案号 |
(2018)闽0302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星煌、蔡明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林美华借款50.7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偿还的利息4.5万元予以抵扣);二、福建家得宝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5元,由蔡星煌、蔡明兰、福建家得宝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时间 |
2018-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