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5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326民初8331号 |
案号 |
(2020)浙0326执1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平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借款本^~^金235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未还本金23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复利以未还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限被告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借^~^款本金1066065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每期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复息以每期未还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证,最高担保债权金额均为33000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分别对两份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3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浙江慕义包装有限公司、林国产、支丙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借款本^~^金235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未还本金23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复利以未还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限被告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借^~^款本金1066065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每期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复息以每期未还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10660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有权对被告支丙梯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古院路79号^~^[房屋所有权证:平阳县房权证萧江字第0410002931;土地^~^使用权证:平国用(2010)04-0354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1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林国产对被告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在3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浙江慕义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平阳县瑞通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在3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平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6059585330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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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阳县萧江镇标准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