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695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415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69100.0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2日),同时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二、限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烟台金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孙传林对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烟台氿星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14150000元及截至2019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0772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金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氿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孙传林负担,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金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氿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孙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127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先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7326035950 |
登记机关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园合肥大街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