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市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5106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蓬莱沃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40773.9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同时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二、限被告蓬莱沃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烟台市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池景禄、被告李宜宜对被告蓬莱沃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28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255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蓬莱沃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池景禄、被告李宜宜负担,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蓬莱沃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池景禄、被告李宜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305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怡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4559943552P |
登记机关 |
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蓬莱市北沟化工新材料产业聚集区海鸣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