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424民初819号 |
案号 |
(2019)川1424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泽军、余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00000元及支付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1.借款期内的利息以本金4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4日,以月利率9.3‰为标准计算,应还利息4371元,已扣还244.36元,实欠4146.64元;2.借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从2018年9月24日起,以月利率9.3‰上浮50%为标准即13.95‰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3.复利自2018年9月24日起,以欠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欠付利息、罚息期间,分别以利息、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原告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的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总价值不低于1550万元的陶瓷原材料产成品]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杨小利、何玉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泽军、余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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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泽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24MA62J2J5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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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棱县杨场镇朱沟村二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