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3********6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6民初3372号
案号
(2017)川0116执3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翔瑞家具有限公司、黄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双流鑫隆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3月9日起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成都翔瑞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双流鑫隆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4219.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3月9日起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双流鑫隆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成都翔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书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时间
2017-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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