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241号 |
案号 |
(2019)赣0302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伟欠原告柳时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此款被告何伟在2019年2月3日前偿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利息3000元;在2019年6月7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及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在2019年9月13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及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在2020年1月21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及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何伟如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任何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柳时飞有权自被告何伟违约之日起,以未清偿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要求被告何伟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就所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晏秀根、萍乡市金六喜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何伟负担,此款原告柳时飞已预缴,被告何伟于2019年2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柳时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302执3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525 |